1630.關於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侵占罪非屬身分犯
(B)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言
(C)執行業務之人,侵占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物,其是否成立業務上侵占罪,頇先問其業務適法與否
(D)甲係執行律師業務,其私下代人以金錢向法院活動,若甲侵占此活動費用,亦頇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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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06), C(47), D(46), E(0) #26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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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622
26年滬上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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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4929
不法身分(純正身分犯) 刑法所規定的侵占罪,無論是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公益侵占 罪,或者是業務侵占罪,都是以具備「持有」這種特定關係之人為 前提。 不具備此種持有的特定關係,無法成立侵占罪章當中的任何 犯罪,換言之,這類犯罪屬於不法身分與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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