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A)緊急避難(B)業務上的正當行為(C)..-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Gary Chang 小一下 (2014/10/07)
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 限。 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看完整詳解 |
2F
|
3F
|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1/03)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之理由摘錄:「按所謂違法係指違反全體法秩序之意,違法性之判斷,可分為形式的判斷與實質的判斷。具有某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在形式上即得認其具有違法性。而實質違法性之判斷,係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者承諾、推定承諾、義務衝突等)、可罰違法性(被害法益的輕微性或行為逸脫的輕微性)依序判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可罰的違法性,該行為即不具有實質違法性。又所謂被害法益的輕微性,係指行為的結果對於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危險,必須極為輕微,始能認為不具可罰的違法性。此種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