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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 關於出租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修繕之義務
(B)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負擔稅捐之義務
(D)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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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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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小吉 國三下 (2014/09/19)
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必須保證,買受人買了東西後,不會有第三人前來主張關於本物的其他權利.例如:某甲賣了一輛機車給乙,那就必須保證甲有處置這輛車的權利(不管是所有還是被委託,總之不能是無權處分),之後也不會有人來跟乙說這輛車也是丙的或已出租給丙物之瑕疵擔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2)
(A)有修繕之義務(O)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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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晴。 大一上 (2022/03/18)


(A)有修繕之義務 

民法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C)負擔稅捐之義務 

民法427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D)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49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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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5/26)

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準用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條),因此藉由體系解釋得知,租賃契約亦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49條(權利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40 關於出租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修繕之義務(B)有物之瑕疵擔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