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撞傷乙,其後乙因為傷勢過重而死亡,甲須對乙之死亡負責,乃因撞傷與死亡間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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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2/05/27)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953 號 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要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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