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36&聘用條例2&派用條例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 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聘用另以法律定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補充:現行派用機關多為常設機關,且派用人員之進用,與憲法考試用人有所相悖,同時對派用人員與常任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無法完整區隔,致生人事制度上之混淆,宜廢止。故於民國104年6月2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下為舊法參考:派用人員派用條例(104年6月19日廢止) 第 2 條 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
補充:現行派用機關多為常設機關,且派用人員之進用,與憲法考試用人有所相悖,同時對派用人員與常任公務人員之權利義務無法完整區隔,致生人事制度上之混淆,宜廢止。故於民國104年6月2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刪除派用條例法源規定,下為舊法參考:派用人員派用條例(104年6月19日廢止) 第 2 條 派用人員之設置,以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為限,其性質、期限、職稱及員額,臨時機關應於法定組織中規定;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應列入預算。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104年8月26日廢止) 第 9 條第 1 項 各機關派用人員應於派代後一個月內填具遴用資格送審書表,連同履歷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請銓敘機關審查,其程序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30.臨時性機關之職務可設置派用人員,而派用人員由何機關進行派用?(A)考試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