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政務人員負政治責任(下一次沒選上就沒了),休職(沒辦法復職)、降級(沒有陞降級)、記過(嚴重應該就要直接下台了)
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23.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對政務人員適用的處分為:(A)申誡與記過(B)記過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