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Nai-Yu 高三上 (2011/05/09) 民法第761條規定,民法規定之「交付」方法共有四種:現實交付(民§761Ⅰ本文):例如甲將A車出賣予乙,並將之交付占有予乙,即為「現實交付」,在交付後動產所有權發生變動,此為最標準的交付方式。簡易交付(民§761Ⅰ但書):例如甲將A車出借予乙,乙使用後甚為喜歡,遂對甲表示欲向甲購買該車,甲遂將A車之所有權移轉予乙,此時因A車已在受讓人占有中,則在甲乙為所有權之「讓與合意」時,即已發生所有權之變動,此即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民§761Ⅱ):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