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6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補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 查詢該郵件者:
(A)以未經請求補償論
(B)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C)暫時停止其補償
(D)不影響時效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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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8/01/13)

寄件人或收件人,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04)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56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補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 查詢該郵件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