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7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
(A)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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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go 大一上 (2018/01/18)
第三十六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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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race Huang 大一上 (2018/02/05)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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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egend_devila 國二上 (2018/03/16)

第36條

第一項 意圖供使用←偽造、變造(6m~5y有期,得併科~3萬罰金)

第二項 行使 或 意圖供使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3y有期,得併科~3萬罰金)

第三項 意圖供重複使用(~1y有期、拘役或~9千罰金)

57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