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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B)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應定期重行選舉
(C)其違法屬選舉之局部者,應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D)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原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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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Nick Huang 大二上 (2010/12/17)
這是法條上規定的沒有陷阱你想想  選舉訴訟雖然有說六個月內要審判完畢  還有不得提再審這些規定但是實際.....看完整詳解
19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7/03/26)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s103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

nnnn

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20F
洪力壹 國三下 (2017/06/21)

(A)錯在當選無效之訴是以當選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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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0/01)

(A)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 → 錯誤。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檢察官、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I.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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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檢察官、候選人得以選舉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