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 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 為依據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 規範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 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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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Barbara 高三下 (2021/02/25)
大法官釋字第707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之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

24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