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選項從組織觀點認定:公法組織→ EX 台鐵 → 屬公共設施私法組織→ EX 中華郵政、台電公司 → 非屬公共設施
樓上,基本通說見解認為設施管理欠缺責任的認定,是採取「公管理」(實務用語→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參94 年台上字第 4929 號判決先例)且本次修法亦為實務見解明文化,所以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公權力管理狀態,不太會有人從組織觀點觀察是否成立國賠責任。況且現行法3條2項明文納入委託民營機構(以前爭議頗大的區域),基本用組織觀點觀察設施責任不太妥切。再者,為何台鐵屬於公法組織?台鐵與旅客間關係屬於私法旅客運送契約台電公司又為何被你劃歸為私法組織?區分標準何在?台電公司與人民間確實成立私法契約而非公法契約固無疑問,樓上雖結論正確,惟法學並非有標準答案之學科,重點應在於說理,毫無說理的標準答案模式,直接以舉例方式說明,不太妥適。
台鐵民營化後是不是A也可以了?
27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交通部臺灣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