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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
(C)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之公共設施
(D)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之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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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A哥 小六下 (2018/05/23)
依照國家賠償法3條規定,其規範之態樣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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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5)

(B)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

台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是否均無國家賠償之適用,仍有疑問,可參以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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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614 號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國字第六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係交通部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其第八條「使用人對於使用公路用地之設施,應負責養護,如因養護不善致他人遭受損害時,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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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aya (2022/07/21)

B選項
從組織觀點認定:

公法組織→ EX 台鐵 → 屬公共設施
私法組織→ EX 中華郵政、台電公司 → 非屬公共設施

5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2/07/22)

樓上,基本通說見解認為設施管理欠缺責任的認定,
是採取「公管理」(實務用語→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參94 年台上字第 4929 號判決先例)
且本次修法亦為實務見解明文化,
所以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屬於公權力管理狀態,
不太會有人從組織觀點觀察是否成立國賠責任。
況且現行法3條2項明文納入委託民營機構(以前爭議頗大的區域),
基本用組織觀點觀察設施責任不太妥切。

再者,為何台鐵屬於公法組織?
台鐵與旅客間關係屬於私法旅客運送契約
台電公司又為何被你劃歸為私法組織?區分標準何在?
台電公司與人民間確實成立私法契約而非公法契約固無疑問,

樓上雖結論正確,惟法學並非有標準答案之學科,
重點應在於說理,毫無說理的標準答案模式,直接以舉例方式說明,不太妥適。

27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交通部臺灣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