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本文規定無效=>有效,非自始客觀不能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民法第368條第1項之價金支付拒絕權=>規範目的在防止別人主張權利,性質上為一時或延期的抗辯權。乙已清償完畢:可對抗,但不可能主張權利!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依據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10萬元=>矛盾(未解約)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惟丙得對甲行使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全對
11 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因此對乙有一借款返還債權,甲將此一債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