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售予乙,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甲先行將
A 屋交付予乙占有使用,惟甲、乙雙方當事人約定,乙應於甲交屋後二個月內付清全部價金,甲亦
於乙付清全部價金時,始移轉 A 屋及其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予乙。不料,於甲交屋後乙付清全部價
金前夕,A 屋卻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起火燃燒而致滅失。經查因 A 屋乃全新完工啟用,若需重建尚需
400 萬元。此時甲得對乙為如何之主張?
(A)甲得依侵權行為規定,向乙請求 400 萬元之損害賠償
(B)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乙請求返還使用 A 屋之利益
(C)甲得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之價金,惟於 A 屋重建後,尚須移轉重建後 A 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
有權予乙
(D)甲得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之價金,須移轉 A 屋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