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C)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
(D)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親權之行使得由生父與生母共同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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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不復返 大四上 (2018/01/08)
第1059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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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2)

(A)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依1069,正確。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依據1059之規定,應區分討論:

子女未成年: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

子女已成年:得自行決定變更為母姓或父姓。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C)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生母得向生父請求分擔過去已支付之扶養費→正確

因經認領後,效力及於出生時,又依111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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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31)

A.

民法 第 1069 條 (認領之效力(二)-溯及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B. 民法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之姓)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D.
民法 第 1069-1 條 (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準用規定)

非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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