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時留有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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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5)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一)乙得依§1030-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150萬元優先給付。 (二)甲遺留450萬元之遺產,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故各得150萬元,故(B)為本題正確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