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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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ornerfor26 小五上 (2020/06/16)
491 I,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又依109-1,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是以甲就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在確定前,第一審法院僅不得以甲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但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 又參照釋字第192號解釋,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故甲對命補正之裁定不得提起 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