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 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 承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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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2)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依據824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 824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提起裁判分割而成立和解者,與確定之裁判分割判決有同一效力,故不須經登記始取得單獨所有權。 民事訴訟法 第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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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狐狸好可愛 高三下 (2024/07/31)
B的答案錯拉!!!!!!!!!!!!!!!!!!!!!!~~~~~~~~~~
 
5F
我都唸ibuprofen 大二上 (2024/08/01)
B:58 年台上字第 1502 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 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 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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