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 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 承權不存在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yinju0114 幼兒園下 (2018/07/31)
(A)遺產分割-->公同共有--&☆☆;...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F
高一下 (2018/07/20)

(A)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2)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依據824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

824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


查看完整內容

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