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1F
|
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2)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依據824第2項規定,裁判分割適用職權裁量法理。 824第2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 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