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2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下稱 本訴訟),Y1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1、Y2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 且 X 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 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X 已經對 Y1、Y2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 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B)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與 Y2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C)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與 Y2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 得聲明參加本訴訟
(D)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1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 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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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6)
僅就最多人選錯之A選項論述。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Y1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當事人恆定原則。然本題.....看完整詳解
1F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2/15)

A.95年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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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7)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不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參民訴254I、401) 
(B)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與 Y2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C)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與 Y2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 得聲明參加本訴訟(參民訴254II) 
(D)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 Y1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 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於 Z(參民訴254I、401)  


52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