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 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A)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其主張略以:乙之父丙為購買 A 屋,向甲借款 200 萬元,丙將 A 屋登記為乙所有,丙已死亡,應由乙負責清償該 200 萬元債務 等語
(B)甲列乙及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乙於某日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之行為。其主張略以:乙 為甲之債務人,乙為脫產,將 A 屋所有權贈與丙,有害及甲之債權等語
(C)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拆除 A 屋,返還其基地,丙為輔助乙而參加訴訟,經判決甲全 部勝訴確定。丙以自己為再審原告,列甲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略以:乙非 A 屋之 所有權人,無權拆除該屋,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D)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存在。其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 存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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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痕 國二下 (2018/07/04)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3項「就兩造之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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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6)

確認利益固然不等於當事人適格。

雖然當事人適格者,係在判斷於具體個案中,由何人成為當事人、該訴訟最具有解決紛爭之實效及實益之問題。故原則判斷標準即應以該紛爭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為當事人、該訴訟當事人方為適格;惟通說見解認為於具體之訴訟上,則區分不同訴訟類型,決定其當事人適格之標準。而於確認之訴上,則以確認利益之有無作為判斷其當事人適格之標準,故有謂「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消失於狹義之訴之利益之間」。所以具體在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之判斷多以確認利益為判準。

法律事務所對於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也有相同的答案。

確認利益之當事人適格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所稱「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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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喬九雲 (2021/09/09)

了解。「確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消失於狹義之訴之利益之間」是我忘記了確認之訴的特殊判斷,謝謝詳盡的回覆。

但可否繼續討論,甲主張略以:"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否認丙對其有債權存在"等語,不就是表示甲已經先提起代位訴訟過了? 然後乙在甲要強制執行的時候聲明異議否認丙有債權。

因此,甲另訴確認乙丙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仍然是有確認利益的,所以考選部答案無誤。

是這樣嗎?XD

9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下 (2021/09/09)

「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丙對乙之 300 萬元貨款債權」→不就是表示甲已經先提起代位訴訟過了? 


代表你對代位訴訟不夠理解,代位訴訟的訴之聲明是:「乙應給付300萬貨款給丙,並由甲代為受領」。

申言之,若是已經對乙提出代位訴訟,甲取得的執行名義會是對乙而非丙。

既然題目說的是甲對丙取得執行名義,代表前訴訟是甲直接對丙提出,而非代位訴訟。


51 下列敘述之訴訟,何者有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 (A)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