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問自答&補充2F的說明
C
法院誤通常程序而為簡易程序,屬於訴訟程序違法,應依照§197來異議。按題旨,一審法院都下判決了,表示當事人也參加言詞辯論,即喪失責問權。
→只能繼續玩簡易程序了。
D
對於第二審法院所下的裁定為抗告,第三審是抗告法院,不是再抗告法院。
D選項 看民訴436-2,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回 3F,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之見解,您的補充針對 C 是正確構思。
62 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對於原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