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2 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對於原審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均須表明相對人
(B)第一審法院就通常訴訟事件基於兩造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審理後,對於其判決所提起之上 訴,不應以高等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C)在第一審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通常訴訟事件而為判決後,對此判決提起上訴時,均不應由 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管轄法院
(D)凡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者,均為再抗告事件,且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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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2/15)
A.抗告程序未必有相對人存在:例如第三人因裁定受不利益而提起抗告。B.由通常程序合意玩簡易程序,就要一票玩到底:第 .....看完整詳解
4F
David Huang 小一下 (2021/08/10)

D選項 看民訴436-2,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5F
Wing (2022/02/26)

回 3F,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之見解,您的補充針對 C 是正確構思。


6F
20230728 幼兒園下 (2024/07/30)

C 是否為427IV呢?

本應為通常,卻誤用簡易,於事件判決後,視為有適用簡易的合意。因此,於適用簡易後,即依簡易程序聲明不服。亦即,得由地方合議庭為二審法院。選項均不得為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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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關於民事通常訴訟事件之聲明不服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對於原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