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第67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因為律師的過失算是甲的過失,所以按67條沒有「非因過失」的情況,無法再申請回復原狀
(D) 選項的錯誤是不是應該是錯在五日內,而非十日呢?(刑訴§67I)
39 甲因遭乙傷害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不起訴處分。甲收到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