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欠缺審級利益的用語是民訴二審的用法!經過兩者比較後可以發現刑訴對於瑕疵採取「自為判決」的效果比民訴更縮減,僅有在管轄錯誤部分會發回原審
民訴上訴二審(§449)
刑訴上訴二審(§368)
(1) 撤銷後自為判決
(2) 撤銷後發回原審(違法部分是管轄錯誤)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不是上訴三審的嗎,所以也可以用在二審的意思?
40 甲涉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嫌而被起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沒有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