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15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20.廠商申訴有理由,由採購申訴委員會撤銷原來之異議處理結果時,原招標機關應於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