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廠商申訴有理由,由採購申訴委員會撤銷原來之異議處理結果時,原招標機關應於幾日內另 為適法之處置??
(A)十日
(B)六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大二上 (2022/04/1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50008459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15日內,就廠商所提異議重為異議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2F
陳冠廷 大四下 (2022/04/16)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20.廠商申訴有理由,由採購申訴委員會撤銷原來之異議處理結果時,原招標機關應於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