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公務員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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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 高一上 (2018/06/02)
釋字第243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2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05)
特別權力關係
特定人民(公務員、軍人、學生)
1. 不得主張享有基本權利 2. 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3. 無司法救濟權利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6年6月6日 解釋爭點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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