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4.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