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公司之職員乙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丙訴請乙賠償損害,並於第一審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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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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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第 60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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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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