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109初等奪榜~ cont 研一上 (2019/11/17)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紅色部分為贅字,煩請摩大刪除XD~ |
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9/11/18)
原本題目: 16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C)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D)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修改成為 16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無須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B)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C)第三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無須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之 (D)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
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