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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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451-1 條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58 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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