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阿摩線上測驗
4F 已上榜,謝謝阿摩,謝謝摩友 大一上 (2018/05/18)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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