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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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er Tian 國一下 (2017/09/05)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A)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B) 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C)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6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6)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77-11 條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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