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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起公訴後,B 地法院發現該案件於乙提起公訴前業已繫屬於 A 地法院,此時 B 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A)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錯誤判決
(B)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
(C)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諭知免訴判決
(D)除有其他原因外,B 地法院應繼續審判並為實體上有罪或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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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7/01)
(A)依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諭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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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000060379420 高二上 (2022/06/20)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七款
刑事訴訟法第8條
15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4)
檢察官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16F
志聰 國二下 (2024/03/05)

刑事訴訟法 112.12.27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8 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29 住所於 A 地的甲,於 B 地行竊被捕,B 地之檢察官乙向 B 地之法院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