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證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B)證人依..-阿摩線上測驗
7F Win Wine (2020/08/04)
第 403 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 169 條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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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03)
第 158-3 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7 條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