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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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第1項)」所以,行政罰法施行以後,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私法人違反某一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時,雖然該行政法僅規定處罰私法人而未處罰董事或有代表權人,但依行政罰法上開規定,董事或代表權人將並受同一行政法規定罰鍰之處罰。
6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法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查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