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8條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35.公務員受記過之懲戒處分,多久期間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 (A)半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