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3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之孳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