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上和解之連帶給付責任人,丙遂參加此訴訟上之和解。若其後乙未依訴訟上和解內容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提起再審
(B)甲得續行對乙之訴訟
(C)甲得主張丙受既判力所及
(D)甲得對丙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8/03/22)
第380條之1(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看完整詳解
9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20)
速解: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並非聲請續行訴訟。
10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6/08)

第 380 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為執行名義
11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03)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上和解之連帶給付責任人,丙遂參加此訴訟上之和解。


第一:本案結束,無既判力,只有執行力

第二:本案已經結束,乙賴皮(老婆擔保),就是強制執行



1.原則
(1)「和解」,係以終結當事人間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之訴訟為目的。


(2)「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聲明事項」為限。

2.例外
(1)立法者有鑑於,實務上,時有當事人欲一併解決「訴訟標的外之事項」,始願成立和解者,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有效解決,並加強和解功能,俾達消弭訟爭之目的,應有承認訴訟上得就當事人間未聲明事項和解之必要。

(2)因此,立法者於第380條之1增設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以切合實際需求。

8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