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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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03)
甲訴請乙賠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法院試行和解時,甲堅持必須由乙之配偶丙作為訴訟上和解之連帶給付責任人,丙遂參加此訴訟上之和解。 第一:本案結束,無既判力,只有執行力 第二:本案已經結束,乙賴皮(老婆擔保),就是強制執行 1.原則 (2)「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就訴訟標的聲明事項」為限。 2.例外 (1)立法者有鑑於,實務上,時有當事人欲一併解決「訴訟標的外之事項」,始願成立和解者,為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得以有效解決,並加強和解功能,俾達消弭訟爭之目的,應有承認訴訟上得就當事人間未聲明事項和解之必要。 (2)因此,立法者於第380條之1增設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以切合實際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