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8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第 469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第 469-1 條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9 下列何種情形之原判決違背法令,必須影響裁判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方得廢棄原判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