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種行為允許代理?
(A)繼承
(B)佔有
(C)未滿七歲之人被收養
(D)毀損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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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828), C(2764), D(234), E(0) #166970
統計: A(462), B(828), C(2764), D(234), E(0) #166970
詳解 (共 7 筆)
#215080
| 第 1076-2 條 |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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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919
收養為身份行為中不能代理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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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259
事實行為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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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367
代理人得代理本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代理者以意思表 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為限。下列情形則不能代理:
(1)準法律行為之感 情表示;
(2)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不得成立代理,如遺 失物拾得;
(3)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不屬意思表示之 範圍,故沒有適用代理規定之可能;
(4)一身專屬行為︰如身分行為( 如訂婚、結婚、離婚)或死因行為。因此訂婚、結婚或兩願離婚均為不許 代理之法律行為,其由無代理權人為之者,本人縱為承認,亦不因之而生 效力。但有例外規定,例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第 1076-2 條 )、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請求(第一○六七條),得由本生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為之。
(5)管理行為。
此外, 本人已死亡者,因權利主體已不在
,即不可能再代理其為任何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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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234
小孩不能決定 要他的父母代替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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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39
身份可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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