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行政法院於何情況下,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A)訴訟種類屬於給付訴訟
(B)訴訟與公益有關
(C)訴訟有急迫情況
(D)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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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55), C(124), D(1288), E(1) #166925

詳解 (共 8 筆)

#480972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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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83
就是說撤銷訴訟改掉了~只剩公益~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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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36

行政訴訟法194(逕為判決之情形)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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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00
我想這題如果今年出現答案應該是B?
100年11月23日此條修正,101年9月6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194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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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74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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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821

現在出現也不是B八

是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

這樣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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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88

行政訴訟法第194條已修改,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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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24

行政訴訟法194

撤銷訴訟及其他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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