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下列文件何者得免予檢附? (A)移送書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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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 168.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下列文件何者得免予檢附? (A)移送書 (B)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D)義務人之財產目錄(E)以上皆是 修改成為 168.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事件,下列文件何者得免予檢附? (A)移送書 (B)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D)義務人之財產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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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A>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B>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D,後段沒寫>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C>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