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懲戒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決議,如有..-阿摩線上測驗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2/12/2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5 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
起算。
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
等以上。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