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課以相對人行為不行為之義務,而交由下級機關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