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有誤?
(A)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且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者,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B)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C)公開招標及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D)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洽廠商減價前應先訂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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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 C(16), D(114), E(0) #3191669

詳解 (共 1 筆)

#6934547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

  •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 如果機關有減價之必要,應在評定最有利標之前,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 不可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 因此,並非規定在洽廠商減價前「應先訂底價」。若機關選擇不訂底價,則依廠商最終報價或協商減價結果決標。

其他選項的說明 (皆為正確敘述):

  • (A) 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且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者,以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款規定。

  • (B) 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3條規定。此法是以「價格/總評分」的商數作為評定標準。

  • (C) 公開招標及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8條規定。這是確保評選標準透明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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