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B)其所取用之中文姓名,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不得以符號區隔
(C)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取用中文姓名後,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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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15), D(269), E(0) #3428496
統計: A(4), B(4), C(15), D(269), E(0) #3428496
詳解 (共 2 筆)
#646145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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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姓名條例之相關規定,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外國人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B) 其所取用之中文姓名,仍應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且不得以符號區隔
(C) 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 取用中文姓名後,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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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Ⅵ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D)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Ⅶ(D)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B)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Ⅱ(C)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Ⅲ(A) 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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