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一日,甲在家中,多年不見的國中同學乙忽然上門推銷男士保養品。甲本想婉拒,但因迫於人情壓力,只好買下一套護膚產品。事後,甲反悔,於是打電話給乙要求退貨,但卻遭到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登門推銷,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B)甲與乙之間是朋友關係而非消費關係,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C)甲得於 7 日內解除契約,且不須說明理由
(D)甲得撤銷其迫於人情壓力所為之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自始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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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54), C(9364), D(760), E(1) #435678
統計: A(761), B(54), C(9364), D(760), E(1) #435678
詳解 (共 8 筆)
#692543
訪問買賣,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無條件解約權。
| 第 19 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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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507
推銷、網路、郵購,只要是非主動去店裡選購都可以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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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637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於104.06.17已修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
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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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17
| 第 259 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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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996
大概被洗腦....看過實物買下來,無瑕疵情型之下,不可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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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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