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各大學院校教師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為保障其訴訟權,仍可循下列何途徑請求救濟?
(A)經與任職大學院校協議不成後,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異議
(D)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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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0), B(11193), C(291), D(332), E(0) #435669

詳解 (共 6 筆)

#716280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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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110

釋字462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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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805

8 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各私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其所屬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特別權力關係下之概括支配權
(B)私法契約關係下之一方意思表示 
(C)法律授予公權力之行使
(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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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803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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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817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之意旨,教育部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指導
(C)事實認定
(D)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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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625
釋字第 462 號: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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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848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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