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情形係以公同共有物為標的所為之負擔行為?
(A)拆除公同共有物
(B)出賣公同共有物
(C)移轉公同共有物所有權
(D)設定公同共有物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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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57), C(80), D(383), E(0) #496181

詳解 (共 2 筆)

#750859
小弟物權法略知一二,補充之。
公同共有物是幌子!別被迷惑了。
A:拆除是事實行為
B:出賣是負擔行為或稱債權行為
C:移轉所有權是物權行為
D:設定擔保物權是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其成立並未發生物權變動!一定要透過物權行為才會發生物權變動
物權行為:即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之行為,以所有權移轉為例,動產是761交付生效;不動產是758登記完畢生效。
★B和C的關係:我把東西一枝筆賣給你,要透過交付的行為,才能完成所有權移轉。
債權行為沒啥用,只是個原因,要透過物權行為,才能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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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30
負擔行為:當事人僅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 亦稱為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負擔行為包括契約(買賣or租賃)及單獨行為(如捐助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負擔行為一旦做成,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同在於處分行為以處分人就該標的物有處分權能為要件,否則構成無權處分。反之負擔行為僅行使債權人取得特定請求權,行為人不以有處分權能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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